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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7-05-11 | 點閱數: 844
花蓮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060086730號

 

主旨: 學校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避免資料外洩影響民眾權益,請查照。
說明: 爾來,有學校同仁為處理公務,利用學校公佈欄掛載附件資料時,疑將涉有個人姓名、統一編號、通訊方式等資訊,公告於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公開網站,請加強宣導同仁於蒐集、處理及利用民眾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以提升個人資料處理之敏感度。另學校內部傳遞個人資料時,應加密處理或於網站伺服器限定資料搜尋範圍,避免資安漏洞產生,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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