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60027919號 |
附件: |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2、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書。3、個人實驗計畫書。4、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 |
主旨: |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06)年4月30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1式9份)及相關證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例辦理。 二、欲申請者,請檢具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 代理人請父母二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 章)、實驗教育計畫書(1式9份)及相關證件於本 (106)年4月30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彙辦,地址: 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聯絡電話:03-8462860#233。 三、另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 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 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 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 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 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四、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http://www.hlc.edu.tw/)首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連接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