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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教導 | 2017-02-03 | 點閱數: 690
花蓮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60012932號

 

主旨: 轉知教育部有關學生懷孕無分就讀日校或進修學校(夜校),其受教權均受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4-1條保障,請各校依法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1月16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86006號函辦理。
二、 查性平法第2條第2款所定「學校」,係指公私立各級學校;同法第14-1條明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又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規定,「學生」係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爰學生懷孕無分就讀日校或進修學校(夜校),均受性平法第14-1條保障,先予敘明。
三、 學校於發現未成年學生懷孕時,應依教育部所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104年8月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93973C號函修正諒達)之規定,及該要點所定之「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注意事項」 及「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流程」,成立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並協調整合各網絡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以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相關需求者,得向學校申請協助,學校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 對於懷孕學生受教權之維護事宜,請加強宣導周知。並依上開要點第4點規定,請各級學校應依法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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