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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7-01-12 | 點閱數: 662
花蓮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發文字號: 府文演字第1060003537號

 

主旨: 檢送「106年度花蓮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審查申請須知」暨申請表格1份,自3月1日(三)起開始收件,惠請協助公告,並鼓勵所屬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 為鼓勵街頭藝文活動多元發展,培養民眾參與藝術活動及豐富本縣公共空間人文風貌,特辦理旨揭活動。
二、 本活動自106年3月1日起(週三)至6月30日(週五)止分北、中二區受理報名收件。
三、 第一場於北區吉安鄉吉安好客藝術村舉辦,報名日期為3月1日至3月31日止,審查日期為5月20日;第二場於中區光復鄉光復糖廠舉辦,報名日期為6月1日至6月30日止,審查日期為8月5日。
四、 報名方式:
(一) 親自申請:於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親自或委託他人持申請文件及申請費用至本縣文化局表演藝術科(花蓮市文復路6號)報名。
(二) 通訊申請:填妥申請文件後,掛號寄至本縣文化局演藝廳(970花蓮市文復路6 號),註明「街頭藝人審查通訊申請」,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三) 旨揭申請須知及申請表,請逕至「本縣文化局網站(http://www.hccc.gov.tw)便民服務-街頭藝人」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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