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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輔導 | 2016-12-02 | 點閱數: 682
花蓮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50226138號

 

主旨: 轉知教育部有關為避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以外人員違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請各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65071A號函辦理。
二、 為使學校落實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程序之正當性,教育部前於105年9月10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127705號函,重申學校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所定程序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並提醒學校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於知悉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依法通報後,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並請由性平會承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得主張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性平會於此討論過程,並請依性平法第23條、第24條及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
三、 為落實上開處理程序,請學校於校內防治規定定明,校內教學或輔導單位人員於知悉學生發生校園性別事件,除應告知校內權責人員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外(知悉至完成通報,均於24小時之內),倘學生表明僅願接受前開教學或輔導人員之輔導或協助時,渠等人員仍應知會學校性平會專責人員,由性平會專責人員告知相關法律規定與可協助處理之範疇(僅提供輔導或協助支持,不應涉及事件調查及認定事實),以避免發生程序瑕疵及違法疑義。
四、 上開防治規定修訂內容請提交學校性平會討論確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校內人員,並積極加強宣導,避免有違法調查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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