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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10-20 | 點閱數: 731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姿吟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分機302、303
電子信箱:keymeme@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觀音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05019555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1份。2、修正對照表1份。

 

主旨: 修正「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約用人員僱用要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名稱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
(二) 第3點第1項第2款減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8款情事。另新增第3項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應迴避進用之情事。
(三) 修正第6點第3項附件為附表一,並新增附表二約用人員僱用名冊格式。
(四) 配合兩性工作平等法法規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法規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修正第9點用語。
(五) 刪除第10點。
二、 檢附修正後「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本府人事處退撫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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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泉的高度,不會超過它的源頭。一個人的事業也是如此,它的成就絕不會超過自己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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