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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6-10-02 | 點閱數: 667

現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四
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施行。茲為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教師申請留職停
薪期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並為維護教師尊嚴,避免少數人員於寒
暑假復職又申請於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
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
第六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起迄日之規定;並增列留職停薪教
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
者,必要時得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為協助服務學校或機構認定個案事實,增列認定留職停薪人員提前
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有疑義時,得組成諮詢小組並提供意見
作為服務學校、機構核准之參考。(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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