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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周菀雯 - 校護 | 2023-06-14 | 點閱數: 115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69187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其條文涉各級學校部分包括:
(一) 全面禁止類菸品(含電子煙)及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含加熱菸)(§15)。
(二) 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違者須接受戒菸教育(§16、§42)。
(三) 各級學校全面禁菸場所,學校應設置禁菸標示與維護環境(§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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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培一朵花,就不妨做做會朽的腐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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