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50157621號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加強宣導網路散布不當內容之行為,將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法律規定,以避免學生因好奇而觸法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93904號函辦理。
二、因應近期發生隨機傷(殺)人事件,請加強宣導不當照片於網路及媒體傳播非法散布,不僅造成被害人家屬二次傷害,更造成社會恐慌,且恐涉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之1、第94條、第69條第3項及第89條等;另於網路散布不當內容之行為,亦可能觸犯旨揭法律規定,切勿因一時好奇心,進而觸犯相關法令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