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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筱敏 - 學務 | 2021-02-01 | 點閱數: 526
一、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0年1月20日經標二字第11020000520號函辦理。
二、 為保護兒童及消費者於元宵佳節使用手提燈籠之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於97年9月17日以經標二字第09720009780號公告「手提燈籠」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惟懸掛式大型燈籠、天燈等商品,則非屬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範圍。
三、 提醒貴單位辦理採購手提燈籠時,應注意該商品是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貼附中文標示(包括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件),避免提供未經檢驗合格之燈籠予消費者。
  • 圖例.pdf
    1) 圖例.pdf
  • 經濟部函.pdf
    2) 經濟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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