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7月2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80485號函辦理。 |
二、 | 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生因家庭經濟因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特補其代收代辦費。 |
三、 | 本案之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級協助防護,辦理流程如下: |
(一) | 第1級防護:學校層級 |
1、 | 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長申請後由導師過濾確認。 |
2、 | 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協助。 |
(二) | 第2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
1、 | 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協助。 |
2、 | 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由社會資源協助。 |
(三) | 第3級防護:中央政府層級 |
1、 | 縣市政府經費不足時,提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協助。 |
2、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助籌措經費並確保每位學生不因經濟因素失學。 |
四、 | 本案補助原則為: |
(一) | 經費不重複補助原則: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關補助或認養之學生。 |
(二) | 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協助社會福利機制未能照顧及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