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請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 三、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之情事者。 貳、報名資格: 一、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原住民族語教師: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力證明,及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 三、客語教師: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四、閩南語教師: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參、報名時間: 第1次招考:108年7 月4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至 11 時止。 第2次招考:108年7 月8 日(星期一 )上午 9 時至 11 時止。 第3次招考:108年7 月10日(星期三 )上午 9 時至 11 時止。 ※備註:如前次甄選已錄取足額,將另行公告取消招考。 肆、餘等事項,請詳閱「簡章」及「附件」電子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