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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 陳矩賢 - 環教 | 2019-05-27 | 點閱數: 618
  • 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15 條第1項規定「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5年。」另依該辦法第15條第2款規定,申請展延得以參加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30小時以上。
  • 為協助學校環境教育人員符合展延資格,教育部補助該校辦理旨揭研習課程。相關訊息如下:
    (一) 研習對象:各級學校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教職員。
    (二) 研習時間:108年6月20-21 日、108年6月27-28 日,共31小時。
    (三) 報名期限:即日起至民國108年6月10日止。
    (四) 採網路報名,請至線上報名系統網站報名:https://goo.gl/forms/iNf0AoAKizEjw3tJ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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