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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 | 2019-02-21 | 點閱數: 649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鍾秉倬
傳真:03-8237424
電話:03-8234723
電子信箱:ax162051@hl.gov.tw

 

附件: 內政部來文,紙本,1,頁。 (_內政部來文1)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 函轉有關和平紀念日(2月28日)當日下半旗1案,請貴單位轉知並督導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108年2月15日台內民字第1080221063號函辦理。
二、 查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第8條規定:「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第9條規定:「下半旗時,與國旗並列懸掛之旗幟,其高度不得高於國旗。」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 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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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泉的高度,不會超過它的源頭。一個人的事業也是如此,它的成就絕不會超過自己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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