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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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內政部來文,紙本,1,頁。 (_內政部來文1)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主旨: | 函轉有關和平紀念日(2月28日)當日下半旗1案,請貴單位轉知並督導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內政部108年2月15日台內民字第1080221063號函辦理。 |
二、 | 查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第8條規定:「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第9條規定:「下半旗時,與國旗並列懸掛之旗幟,其高度不得高於國旗。」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民政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