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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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07009745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發給慰問金辦法。2、發布令影本。3、修正總說明。 |
主旨: | 修正「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6555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18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6555E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網址為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體育署競技運動組謝奇穎先生(聯絡電話:02-87711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