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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8-04-22 | 點閱數: 697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黃馨怡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轉225
電子信箱:huanghsingyi@gmail.com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70035750號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2、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書。3、個人實驗教育計畫書。4、高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

 

主旨: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07)年4月30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1式9份)及相關證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 欲申請者,請檢具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二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實驗教育計畫書(1式9份)及相關證件於本(107)年4月30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彙辦,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聯絡電話:03-8462860#225。
三、 另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四、 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hlc.edu.tw/)首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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