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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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70035750號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2、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書。3、個人實驗教育計畫書。4、高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 |
主旨: |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07)年4月30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1式9份)及相關證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
二、 | 欲申請者,請檢具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二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實驗教育計畫書(1式9份)及相關證件於本(107)年4月30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彙辦,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聯絡電話:03-8462860#225。 |
三、 | 另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
四、 | 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hlc.edu.tw/)首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接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