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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體育 | 2018-03-27 | 點閱數: 663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梁月卿
傳真:03-8462790
電話:03-8462860#371
電子信箱:lyc@hlc.edu.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7004947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教育部令影本。2、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主旨: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08282B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3月14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08282E號函辦理。
二、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經總統106年1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2251號令公布刪除第18條,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體育署林逸茜科員(電話:8771-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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