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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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07004947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教育部令影本。2、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主旨: |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08282B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7年3月14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08282E號函辦理。 |
二、 |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經總統106年1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2251號令公布刪除第18條,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體育署林逸茜科員(電話:8771-1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