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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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060228332號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野生動物抓咬傷人案件清單。2、農委會來文。3、越南案例。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邇來屢傳狂犬病鼬獾入侵民宅附近咬傷民眾案件,請學校利用管道加強防範類此案件之防疫宣導措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1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136573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102年迄今通報食肉目野生動物抓咬傷人案件清單」及「歷年食肉目野生動物咬人案件統計表」(附件1)。 |
三、 | 由於野生動物皆具有野性,且狂犬病動物行為異常具主動攻擊性,民眾多因驚擾而遭咬傷,因此遇有可能罹病動物,切勿與之接觸或冒險捕捉,以確保自身安全;如遭疑患狂犬病動物咬傷時,應遵循1記、2沖、3送、4觀原則: |
(一) | 記:保持冷靜,牢記動物特徵或拍照。 |
(二) | 沖:用大量肥皂、清水沖洗15分鐘,並以優碘消毒傷口。 |
(三) | 送:儘速送醫評估是否要接種疫苗或免疫球蛋白。 |
(四) | 觀:觀察動物行為。 |
四、 | 鑑於越南有民眾因宰殺食用狂犬病動物而感染狂犬病案例(附件2),請加強宣導切勿宰殺食用野生動物或犬貓以免因此感染狂犬病。 |
五、 | 為防範鼬獾入侵,危害公共安全,學校飼養之犬貓務必每年定期施打狂犬病疫苗。如有發現死亡或行為異常野生動物,或基於自我防衛設置捕鼠籠捕獲鼬獾時,請勿自行處理,應立即通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作適當處置,如屬健康之動物應植入晶片及注射狂犬病疫苗後另擇合適地點野放。 |
六、 | 請持續協助宣導「不要棄養寵物,不要接觸野生動物,要每年帶家中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施打狂犬病疫苗」之「二不一要」原則,以保障人畜生命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