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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7-10-18 | 點閱數: 854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231
電子信箱:ally@hl.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6019589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草案網路公聽會,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10月13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147965號函辦理。
二、 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師資培育法」,並預定於107年2月1日施行,其中第10條第4項規定,第1項第2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依本法第22條第5項規定,第1項至第3項之成績評定,其內容、程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 旨揭辦法草案業於106年9月28日及29日完成辦理3場實體公聽會;另自即日起舉辦網路公聽會,網址如下:https://goo.gl/forms/VPwckLlYknitg3Jr2,並於106年10月19日結束,請轉知教師知悉,並歡迎關心本辦法草案者至線上填寫意見。
四、 本辦法草案已掛載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即時動態區(https://eii.ncue.edu.tw/index.aspx),請逕自該網站下載了解;若有未盡事宜請洽承辦學校專案計畫助理魏佳玲小姐,聯絡電話:(02)02-77341258,電子信箱:eicpantnu@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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