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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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60142115號 |
附件: | 1、行政院來函影本。2、修正條文。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有關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經行政院於106年7月27日以院臺教字第1060022216號令定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7年2月1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6年7月27日院臺教字第1060022216B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本案來函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