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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7-07-06 | 點閱數: 786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呂蘭英
傳真:03-8462790
電話:03-8462860#355
電子信箱:oiasmi@nt.hl.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60098364號
附件: 流行性腮腺炎。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流行性腮腺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縣衛生局106年5月25日花衛疾字第1060012812號函辦理。
二、 鑑於流行性腮腺炎之傳染力在發病後5日內最強,修訂疑似病例之建議隔離日數為自腮腺開始腫大起5日,以利實務執行。工作手冊內容請至該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流行性腮腺炎>防疫措施>工作指引及教材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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