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106(107)年度後備軍人緩召三款暨逐召四款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
二、兵役法施行法。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四、召集規則
四、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召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應具備條件:1.年滿23歲。2.取得合格教師證。3.學校之專任教師,取得正式聘書。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
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06年8月20日至9月20日。
二、宣傳:民國106年8月20日至9月2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06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新發生:聘書、授課時數表「行政人員」要送教師證、聘書、退伍令、授課時表等影本證件。
(二)初次申請:聘書、授課時數表「行政人員」要送教師證、聘書、退伍令、授課時表等影本證件。
(三)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6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6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十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