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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觀音國民小學校園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辦法

數位學習精進方案 / 2022-10-28 / 點閱數: 521

花蓮縣觀音國民小學校園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辦法

                                                            111年10月4日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教育部110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43309A號函) 。
  2. 110年9月17日「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居家線上學習參考指引」(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121891B號函)。
  •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數位學習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載具使用禮儀並落實數位學習以及科技輔助學生自主學習之推動,配合教育政策於課堂應用數位學習資源進行學習,鼓勵使用數位學習載具進行教學輔助,以提升學生各領域學習成效及培養自主學習能力,特訂定校園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數位學習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 借用
    1. 借用學校數位學習載具及充電車應確實在上課前,依所分配載具編號登記借用設備。借用時應當面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現場點收完畢;借用人繳回學校行動載具前,應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及清除所有自行下載非屬原有學校行動載具之內容、檔案及應用軟體。
    2. 借用學校數位學習載具應以當日歸還為原則,倘因教學或學習用途須長期借用,應提具理由另向教導處專案申請,期限應以學期末歸還為原則。
    3. 借用學校數位學習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學校相關單位共同處理,並由學校召開相關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 使用與保管
    1. 學生個人使用非學校所有之行動載具,非經向教導處申請同意(附件一),不得攜至校內使用(相關使用規定如附件二);教師個人所有之行動載具,請自行妥善保管與使用。若有使用校內提供之台灣學術網路服務,請務必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2. 學校數位學習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3. 使用數位學習載具應注意網路及使用禮儀,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4. 學校數位學習載具應置於學校指定充電車地點進行充電,非經學校及教師同意,不得使用教室或校園內其他電源。
    5. 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借用人不得自行拆解數位學習載具;學校數位學習載具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借用人不得私自更換或破解該設備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若於借用期間有違前述規定,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
    6. 倘學校數位學習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7. 借用學校數位學習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損壞者須全額賠償,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長期借用數位學習載具資格。
    8. 學校數位學習載具應保管於校園內設有保全管理之充電車設備;長假期間教育載具應集中置於學校指定之管理場所。
  • 學校行動載具使用應以國小三年級以上學生為主要實施對象,使用距離不少於45公分,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落實3010原則(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SH150(學生每週在校運動150分鐘方案),同時參考視力保健、體育運用及資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
  • 學校人員違反本管理辦法應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倘致財務損失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 學生未依學校規範或師長指導使用數位學習載具情節重大者,學校得通知家長並要求學生不得攜帶或於上課時使用數位學習載具。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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