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60060843號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有關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3月3日召開「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專家輔導會議決議事項,請各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6年3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36118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3月14日國健婦字第1060400500號函送旨揭會議紀錄,就其中與校園中懷孕學生照護及協助有關者,摘如下列: |
(一) | 會中建議參與旨揭試辦計畫4縣市(新北市、嘉義縣、花蓮縣及臺東縣)之社會局處及衛生局,可透過此計畫整合成縣市提供未成年懷孕之單一服務窗口(本府社會處婦幼科劉小姐,電話:8227171#385~387)。 |
(二) | 未成年少女懷孕於產後出現問題 (曾自殺、憂鬱症等問題)、曾生下早產兒或妊娠中止,或懷孕學生遇有經濟問題,請學校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整合衛生醫療之衛教及社政福利資源,予以協助懷孕學生。 |
(三) | 學校若接獲醫療院所通知18歲以下學生懷孕時,可指導學生避免激烈運動導致早產或流產,並請學校輔導室介入服務。 |
(四)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建置提供未成年少女懷孕服務流程、諮詢專線及求助網站等資訊,學校於提供懷孕學生服務或宣導時可參考運用。 |
(五) | 學校知悉16歲以下之學生懷孕時,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依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規定,進行法定通報。 |
三、 | 上開資源請學校宣導周知,並請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規定,除落實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教導學生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外,並於輔導及協助懷孕學生過程中,整合運用上開衛政及社政之資源,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