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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筱敏 - 學務 | 2022-04-25 | 點閱數: 227
一、 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111年4月25日蓮航字第1115000804號函辦理。
二、 本案宣導重點如下:
(一) 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二) 機場四周及公告區域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三、 民航法遙控無人機專章自109年3月31日施行,民航局已彙整遙控無人機圖資資料,並匯入「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另已建置行動裝置應用程式(DroneMap),搭配地理定位功能,可提供無人機操作者查詢利用。
四、 檢附本案宣導海報2份,請貴校協助宣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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