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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 | 2018-11-19 | 點閱數: 521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231
電子信箱:ally@hl.gov.tw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70170753號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教育部令。2、試辦要點。

 

主旨: 轉知「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業經教育部於107年8月28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70124908B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8月28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124908C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涂淑雯小姐(電話:02-7736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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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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