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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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7006146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107年國中教育會考訂於5月19日、20日辦理,請鼓勵貴校教職員踴躍擔任監試委員,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7年3月30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33090號函辦理。 |
二、 | 107年國中教育會考訂於5月19日、20日辦理,全國有23萬394名考生於219個考場同時應考,所需監試委員數量龐大。為使試務工作順利辦理,爰請貴校鼓勵教職員踴躍擔任監試委員。 |
三、 | 有關國中教育會考相關人員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3條第2項規定辦理保密及迴避事宜: |
(一) | 國中教育會考所定各會之委員及辦理教育會考之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負有保密義務,並應遵守下列迴避規定: |
1、 |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各會之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
2、 | 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
3、 | 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員,參與教育部或受教育部委託為辦理教育會考之命題、審查、組卷、閱卷、計分、接觸試題或試卷機會之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
(二) | 本考區、考場規定較本準則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
四、 | 另請核予擔任107年國中教育會考監試委員、試務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107年5月18日公假參加「考場試務工作講習」。 |